大多數人都會順利的完成結婚登記,走向婚姻的殿堂。對于不能結婚的設定,很多人都會存在著好奇,有哪些遺傳病不能結婚呢?小編給大家做個盤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哪些屬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現在主要依據的是《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1、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以上這些疾病是不可以結婚的,在結婚登記時要出事相關的身體健康證明,不要因為自己一時的不以為意毀了以后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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