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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么,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

日期:2021-08-04 15:42:54作者:銀澈閱讀:13806

事實婚姻也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在目前這個社會上仍存在,客觀上是指沒有領結婚證卻同居生活的夫妻,那么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么呢?事實婚姻要如何解除關系?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

 

事實婚姻認定的三個條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 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 雙方自愿結婚;

  •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 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

 

二、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且當時達到結婚法定條件的,可以認為事實婚姻。否則,只能算非法同居。

 

2、非法同居的,法院會要求補辦婚姻登記。如果不辦婚姻登記的,而要求離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予以支持。

 

3、對于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期間的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適用婚姻法的一般準則。

 

我國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證,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以上就是事實婚姻認定的條件以及如何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全部內容,希望每對夫妻都能結婚的時候領取結婚證,避免日后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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