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男女結婚,是需要辦理遷戶手續的。而在遷戶口的過程中,國家法律上并沒有強制要求本人必須親自前往,所以結婚遷戶口本人是可以不去辦理的,辦理者可以是本人或者戶主人員。
根據結婚遷戶口的相關法律規定,辦理遷戶事宜的時候,是可以由本人或者戶主帶上相關材料和證件,到戶籍部門辦理申請,并沒有強制要求本人親自辦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結婚遷戶口時,同市遷入手續和不同市或省的戶口遷入手續,在辦理流程上是不同的。
同市遷戶較為方便,只需攜帶以下材料前往戶口遷入地辦理即可。
(1)需要持女方戶口簿、身份證、市內戶口遷移證;
(2)男方戶口本;
(3) 結婚證、生育證;
(4)新立戶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5)近期正面免冠一寸黑白大頭照一張;
(6)遷入農村,需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的遷入證明
(1)攜帶結婚證和女方的戶口簿,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婚姻狀況改為“已婚”,并開具《戶籍證明》
(2)攜帶男方戶口簿、雙方身份證和結婚證、女方戶籍證明、男方村委會證明,前往男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寫入戶申請表,報公安局審批。
(3)審批合格后,攜帶《戶口準遷證明》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口準予遷移證》(《遷移證》具備有效期限,要在規定期限內領取,否則無效)
(4)攜帶男方戶口簿、女方戶口遷移證,前往男方戶籍所在及派出所辦理落戶。
(5)女方落戶完成后,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
雖然結婚遷戶口沒有規定要求一定要本人前往,但是在辦理婚遷事宜時如果本人無法前去,那么就需要時戶主前往,其他人是不能代替辦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