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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日期:2023-08-23 10:39:24作者:春和閱讀:8789

基本信息

通過會議:遼寧省第九屆人大第三十五次會議 

通過時間:2003年1月16日 

修正時間:2021年11月26日 


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3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應當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優化生育政策,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人口發展計劃和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計劃和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市、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考核、評估等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實行統一服務管理,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安排必要的課時,在學生中開展人口理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做好本單位、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措施,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本管轄區域有關計劃生育的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并采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五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公安、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ㄉ觐I等聯合辦理。

第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一)領取非賣品的避孕藥具;

(二)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

(三)施行輸卵管結扎和復通、輸精管結扎和復通、皮下埋植和取出避孕劑;

(四)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

(五)與第(二)項至第(四)項有關的常規醫學檢查;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實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滿足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需求,促進計劃生育。

第十九條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男方享有護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每年分別享受累計十日的育兒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年滿六十周歲后住院治療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照料陪護,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間,可以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五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五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休假二十一日,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扎術的,休假十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休假十五日;滿四個月流產的,休假四十二日;

(七)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二十一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十五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一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二千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十元或者一次性發給二千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五周歲后,按照有單位人員標準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第二十二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二千元;

(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后,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百分之五十,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當地財政支付。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二十四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喪失勞動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員,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全額發放退休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員,給予一次性補貼。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或者一次性補貼的,每月增加十元;

(二)屬于企業職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于三千元補助費;

(三)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五周歲的不屬于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三千元補助費;

(四)農村居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五周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在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的特別扶助金、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七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鼓勵各類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的社會關懷活動。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推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提升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招收二至三周歲幼兒。支持社區托育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時,對于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梢愿鶕B育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負擔情況,制定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農村居民生育政策過渡期間,繼續享受原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章規定以外,制定其他優惠措施。


第五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孕產婦、新生兒危重救治體系,保障母嬰安全和健康。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工作,支持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和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

第三十四條 禁止采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以及與港澳臺同胞、外國公民結婚的我國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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